說明
雇主張三合法聘僱了外籍勞工瑪莉來臺當家庭看護工,不久後,張三逕自將瑪莉銀行存摺擅自扣留,限制她提領自己的薪資;張三以為這樣可防止外籍勞工逃跑,卻 不知自己已經違法了。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8款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8款之情事,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 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曾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之情事,中央主管 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