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17480A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海洋漁撈工作:新臺幣三萬四百九十元。
二、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作:新臺幣三萬一千零九十元。
三、家庭幫傭工作:新臺幣三萬三千五百九十元。
四、機構看護工作:新臺幣三萬三千八百三十二元。
五、家庭看護工作:新臺幣三萬二千元至三萬五千元。
六、外展製造工作:新臺幣三萬五百九十元。
七、屠宰工工作:非特殊時程為新臺幣三萬五百九十元;特殊時程者(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一小時以上)為新臺幣三萬六千七百零八元。
八、外展農務工工作:新臺幣三萬五百九十元。
九、農糧工作:新臺幣三萬五百九十元。
十、林業工作:新臺幣三萬五百九十元。
十一、養殖漁業工作:新臺幣三萬五百九十元。
十二、畜牧工作:新臺幣三萬五百九十元。
十三、禽畜糞堆肥工作:新臺幣三萬五百九十元。
十四、多元陪伴照顧工作:新臺幣三萬三千八百三十二元。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一二○五一七二四六A號令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一三○五一五一七六A號令,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部 長 洪申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