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公告『邊境防疫─東南亞入境勞工(含漁工)及船員檢疫』防疫措施
一、執行期間:114年3月1日起至116年2月28日止。
二、執行對象:東南亞入境勞工(含漁工)及船員、人力仲介業者。
三、應配合防疫事項:
1、機場入境發燒篩檢站篩檢東南亞入境勞工(含漁工)及船員為媒蚊傳染病疑似症狀者,應送至本市指定醫療院所收治並進行防疫隔離及醫療處置。
2、仲介業者(業主)應於東南亞入境勞工(含漁工)及船員入境後立即(最遲3日內)前往指定醫療院所全面採血篩檢登革熱快篩(NS1),
檢測陽性者應送至本市指定醫療院所收治並進行防疫隔離。
3、本市指定醫療院所收治東南亞入境勞工(含漁工)及船員疑似媒蚊傳染病感染者。
四、違反規定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或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