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2月8日衛部顧字第1141960287號函辦理。
二、依據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21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9條規定,照顧服務人員若支援非登錄之長照機構期間,其與該支援機構間之權利義務,應於支援服務之契約明定,先予敘明。
三、為確保支援期間,照顧服務人員與其雇主雙方權利義務明確,該部按上開法令規定,訂定「長照特約單位照顧服務人員支援服務契約訂定原則」,供各長照機構雇主與支援服務之照顧服務人員,於訂定服務契約時之參考依據,並作為地方政府輔導長照機構之檢核工具。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