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洋漁撈工作
(一)同一雇主有甲、乙二艘以上合法登記之漁船且均在同一雇主指揮監督下,得免經 勞動部( 以下簡稱 本部 許可,逕調派甲漁船所聘僱之外國人至乙漁船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二)雇主自甲漁船調派至乙漁船外國人人數、乙漁船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與本國船員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漁船漁業執照規定之船員人數。
一、本項所稱「調派」,指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變更工作場所(以下各工作類別均同)。
二、本項所稱「審查標準」,指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各工作類別均同)。
三、本項所稱「同一雇主」,指同一法人或同一自然人。不同法人負責人屬同一自然人者,非屬同 一雇主(以下各工作類別均同)。
四、本項所定海洋漁撈工作,須符合審查標準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
二、家庭幫
傭工作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至雇主新住所從事家庭幫傭工作。本項所定家庭幫傭工作,須符合審查標準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
三、機構看護工作
(一)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一款機構:1. 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一款機構(甲院所)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至同一雇主合法設立屬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一款附機構(乙院所):
1 同一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院所外國人至乙院所從事 機構看護工作。
2 雇主自甲院所調派外國人至乙本項所定機構,須符合審查標準第十五條規定。院所工作人數與乙院所原有聘
院所工作人數與乙院所原有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院所乙院所依法登記之許可業務規依法登記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模床數每三每三床床聘僱一名外國人聘僱一名外國人之規定比例,且不得超過之規定比例,且不得超過本國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數。
2.2.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一款機構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一款機構(甲院所)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甲院所)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至同一雇主合法設立屬審查標準至同一雇主合法設立屬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款護理之家機構護理之家機構(乙院所):(乙院所):
(1)同一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同一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院所外國人至調派所聘僱之甲院所外國人至乙院所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乙院所從事機構看護工作。
(2)同一雇主自甲院所調派外國人)同一雇主自甲院所調派外國人至乙院所工作人數與乙院所原至乙院所工作人數與乙院所原有聘僱外國有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院所依法登記之超過乙院所依法登記之許可許可床床數每五床聘僱一名外國人之規數每五床聘僱一名外國人之規定比例,且不得超過定比例,且不得超過本國看護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3.3.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一款機構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一款機構(甲院所)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甲院所)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至同一雇主合法設立屬審查標準至同一雇主合法設立屬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款醫院醫院(乙院(乙院所):所):
(1)同一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同一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院所外國人至調派所聘僱之甲院所外國人至乙院所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乙院所從事機構看護工作。
(2)同一雇主自甲院所調派外國人)同一雇主自甲院所調派外國人至乙院所工作人數與乙院所原至乙院所工作人數與乙院所原有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有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院所依法登記之床數每超過乙院所依法登記之床數每五床聘僱一名外國人之規定比五床聘僱一名外國人之規定比例,且不得超過乙院所本國看例,且不得超過乙院所本國看護工之總護工之總人數。人數。
4.4.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一款機構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一款機構(甲院所)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甲院所)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至同一雇主合法設立屬審查標準至同一雇主合法設立屬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三款機構第十五條第三款機構((乙院所乙院所))::
(1)同一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同一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院所外國人至調派所聘僱之甲院所外國人至
乙院所從事機構看護工作。
乙院所從事機構看護工作。
(2)同一雇主自甲院所調派外國人)同一雇主自甲院所調派外國人至乙院所工作人數與乙院所原至乙院所工作人數與乙院所原有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有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院所依法登記之許可服超過乙院所依法登記之許可服務規模床數每五床聘僱一名外務規模床數每五床聘僱一名外國人之規定比例,且不得超過國人之規定比例,且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人數。
(二)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
(二)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機構:款機構:
1.1.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二款或第三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款機構(甲院所)調派所聘僱之機構(甲院所)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至同一雇主合法設立屬審外國人至同一雇主合法設立屬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一款附設機構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一款附設機構(乙院所):調派規定與(乙院所):調派規定與前前款第款第一目同。一目同。
2.2.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二款或第三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機構(甲院所)調派合法設立款機構(甲院所)調派合法設立屬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二款屬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二款護理護理之家之家機構(乙院所):調派規定機構(乙院所):調派規定與與前前款款第二目同。第二目同。
3.3.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二款或第三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機構(甲院所)調派合法設立款機構(甲院所)調派合法設立屬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二款醫院屬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二款醫院(乙院所):調派規定與(乙院所):調派規定與前前款第款第三目同。三目同。
4.4.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二款或第三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機構(甲院所)調派合法設立款機構(甲院所)調派合法設立屬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三款機構屬審查標準第十五條第三款機構(乙院所):調派規定(乙院所):調派規定與與前前款第款第四目同。四目同。
四、家庭看護工作護工作
(一)調派至雇主或他人之住(居)
(一)調派至雇主或他人之住(居)所:所:
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
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隨同被看護者從事聘僱之外國人隨同被看護者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
(二)調派至醫療院所:
(二)調派至醫療院所:
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
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隨被看護者至醫療聘僱之外國人隨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照料該被看護者。但調派所院所照料該被看護者。但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至上開醫療院所附聘僱之外國人至上開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設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
一、本項所定雇主,須符
一、本項所定雇主,須符合審查標準第十八合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規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定。
二、第三款所稱「機構」,
二、第三款所稱「機構」,指審查標準第十五條指審查標準第十五條規定之場所。規定之場所。
三、衛生福利部一百零八
三、衛生福利部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衛部顧年八月十五日衛部顧字第一0八一九六二字第一0八一九六二二八八號函,略以考二八八號函,略以考
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
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從事被,始得調派從事被看護者之照顧工作。看護者之照顧工作。每次申請調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三年延長,惟三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十八個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十八個月。月。
(三)雇主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隨同被
(三)雇主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看護者至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本作,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從之外國人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每次申請調派事家庭看護工作,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期間原則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三年內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三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十八個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十八個月。月。
((四四))雇主已依前二款規定調派所聘僱雇主已依前二款規定調派所聘僱外國人達十八個月,且經本部審外國人達十八個月,且經本部審查申請延長調派日前十二個月期查申請延長調派日前十二個月期間,未有裁處指派外國人從事許間,未有裁處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之紀錄者,其得檢具可以外工作之紀錄者,其得檢具符合符合下列文件再申請延長調派,下列文件再申請延長調派,每次申請延長調派期間不得超過每次申請延長調派期間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後,得再申請延長:一年,期滿後,得再申請延長:
1.申請延長調派日前三個月內,外申請延長調派日前三個月內,外國人經醫療機構核發胸部國人經醫療機構核發胸部XX光光及及糞便檢查(含阿米巴痢疾、桿菌性痢疾、寄生蟲)等檢查項目無檢查項目無異常之證明。異常之證明。
2.機構所開具申請延長調派日前一機構所開具申請延長調派日前一年內調派外國人隨同被看護者至年內調派外國人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期間曾參與緊急災害應變演機構期間曾參與緊急災害應變演練或消防演練之證明文件,或開練或消防演練之證明文件,或開具外國人未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具外國人未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之證明。之證明。
量渠等
量渠等機構為人口密機構為人口密集場所且被照顧者屬集場所且被照顧者屬易感染高風險族群,易感染高風險族群,基於安全管控,外國基於安全管控,外國人陪同被看護者入住人陪同被看護者入住機構時,除應遵守機機構時,除應遵守機構陪病相關規定外,構陪病相關規定外,並應遵守規範:符合並應遵守規範:符合機構照顧者身體健康機構照顧者身體健康檢查之條件、不得從檢查之條件、不得從事本部聘僱許可以外事本部聘僱許可以外之工作及參加機構辦之工作及參加機構辦理之消防安全演練。理之消防安全演練。
四、本部參考前揭衛生福
四、本部參考前揭衛生福利部意見,修正雇主利部意見,修正雇主調派所聘僱外國人至調派所聘僱外國人至第二款及第三款機構第二款及第三款機構已達十八個月者,如已達十八個月者,如有再申請延長調派期有再申請延長調派期間之需求而申請延長間之需求而申請延長調派時,符合下列規調派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得每次申請定者,其得每次申請延長調派期間不得超延長調派期間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後,雇過一年,期滿後,雇主得再申請延長:主得再申請延長:
(一)符合機構照顧者符合機構照顧者身體健康檢查條身體健康檢查條件:為顧及機構件:為顧及機構為人口密集場所為人口密集場所且被照顧者屬易且被照顧者屬易感染高風險族感染高風險族群,爰修正增列群,爰修正增列雇主申請再延長雇主申請再延長調派,應使外國調派,應使外國人之健康檢查除人之健康檢查除符合受聘僱外國符合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之定期辦法規定之定期健檢項目外,該健檢項目外,該外國人已於申請外國人已於申請延長調派日前三延長調派日前三個月內,經醫療個月內,經醫療機構核發符合衛機構核發符合衛
生福利部所定老
生福利部所定老人及身心障礙福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指利機構評鑑指標、「人口密集標、「人口密集機構感染管制措機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及「長施指引」及「長期照護機構感染期照護機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管制措施指引」等相關規定應健等相關規定應健康檢查項目,即康檢查項目,即胸部胸部XX光光及及糞便糞便檢查檢查((含阿米巴含阿米巴痢疾、桿菌性痢痢疾、桿菌性痢疾、寄生蟲疾、寄生蟲))之之檢查無異常證檢查無異常證明。復查上述人明。復查上述人員的檢查機構未員的檢查機構未如受聘僱外國人如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須至公法規定,須至公告之指定醫院辦告之指定醫院辦理,爰參照衛生理,爰參照衛生福利部所定醫療福利部所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機構設置標準規定,醫療機構指定,醫療機構指醫院或診所。準醫院或診所。準此,雇主已使外此,雇主已使外國人完成胸部國人完成胸部XX光光及及糞便檢查糞便檢查((含阿米巴痢含阿米巴痢疾、桿菌性痢疾、桿菌性痢疾、寄生蟲疾、寄生蟲)),,並獲醫療機構核並獲醫療機構核發相關檢查項目發相關檢查項目無異常之證明,無異常之證明,即得受理其申即得受理其申請。請。
(二)不得從事本部聘不得從事本部聘僱許可以外之工僱許可以外之工作:即經本部資作:即經本部資訊系統查雇主於訊系統查雇主於申請延長調派日申請延長調派日前十二個月期前十二個月期
間,未有指派外
間,未有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而經地方外工作而經地方政府裁處之紀政府裁處之紀錄。錄。
(三)參加機構辦理之參加機構辦理之防安全演練:防安全演練: 即雇主應檢附機即雇主應檢附機 構所開具申請延構所開具申請延 長調派日前一年長調派日前一年 內外國人曾參與內外國人曾參與 緊急災害應變演緊急災害應變演 練或消防演練之練或消防演練之 證明文件,惟倘證明文件,惟倘 機構申請延長調機構申請延長調 派日前一年內進派日前一年內進 行緊急災害應變行緊急災害應變演練或消防演練演練或消防演練時,外國人並未時,外國人並未隨同被看護者至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從事家庭看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則護工作,則 由機構開具外國由機構開具外國人未隨同被看護人未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之證者至機構之證明。明。
五、製造工作作
(一)一般製造業:
(一)一般製造業:
1.工廠(甲工廠)調派工廠(乙工工廠(甲工廠)調派工廠(乙工廠):廠):
(1)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得免經本部許製造業工廠,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作。
(2)同一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同一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人數與乙工人至乙工廠工作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所聘僱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所聘僱本國員工人數百分之三十。本國員工人數百分之三十。
2.2.工廠(甲工廠)調派承租廠房工廠(甲工廠)調派承租廠房(乙工廠):(乙工廠):
(1)雇主向他人(自然人或法)雇主向他人(自然人或法人)承租廠房,訂有租賃契人)承租廠房,訂有租賃契
一、本項所稱一般製造
一、本項所稱一般製造業,指審查標準第二業,指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之產十四條規定以外之產業。業。
二、本項所定工廠或承租
二、本項所定工廠或承租廠房,須具備下列證廠房,須具備下列證明之一,且不包含免明之一,且不包含免辦工廠登記者:辦工廠登記者:
(一)合法工廠登記證合法工廠登記證明。明。
(二)一百零九年六月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前原具臨時二日前原具臨時工廠登記證明並工廠登記證明並曾聘有移工,嗣曾聘有移工,嗣取得特定工廠登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記證明。
(三)一百零九年六月一百零九年六月
約且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
約且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者,得免經本部許理公證者,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承租之乙工廠從事外國人至承租之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製造工作。
(2)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所聘僱本計不得超過乙工廠所聘僱本國員工人數百分之三十。國員工人數百分之三十。
(二)重大投資及及特定製程製造業:特定製程製造業:
1.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甲工廠有歇業(註業工廠,甲工廠有歇業(註銷)、門牌整編、全部設備搬遷銷)、門牌整編、全部設備搬遷且甲、乙工廠均且甲、乙工廠均具特定製程製造具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為同一級別情形之一者,業資格為同一級別情形之一者,雇主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雇主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作。
2.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均具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業工廠,均具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且條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且為同一級別者,因部分設備搬為同一級別者,因部分設備搬遷,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遷,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但雇主自甲工廠調事製造工作。但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依審查標準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依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第二十五條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比率。
3.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均具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規廠,均具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且為同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且為同一級別者,且均屬同一勞工保險一級別者,且均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因部分設備搬遷,得免經證號,因部分設備搬遷,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依審查標準第本部許可,逕調派依審查標準第二十六條規定所聘僱之甲工廠外二十六條規定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但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但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
二日前已具臨時
二日前已具臨時工廠登記證明且工廠登記證明且曾聘有外國人,曾聘有外國人,復經地方政府開復經地方政府開立受理申立受理申請特定請特定工廠登記之證明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文件。
三、本項所定重大投資製
三、本項所定重大投資製造業,須符合九十五造業,須符合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修正發年十二月八日修正發布之審查標準第十三布之審查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二款規定。
四、本項所定特定製程製
四、本項所定特定製程製造業,須符合審查標造業,須符合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規定。
五、本項所定經地方政府
五、本項所定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工廠改善計審查核定工廠改善計畫之工廠,為依工廠畫之工廠,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五及特定工廠登條之五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十一條規記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由地方政府以書定,由地方政府以書面通知改善,且改善面通知改善,且改善期限加計展延期間,期限加計展延期間,最長不超過特定工廠最長不超過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十一條第登記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期限。三項規定期限。
六、本項所定已向地方政
六、本項所定已向地方政府提報工廠改善計府提報工廠改善計畫,但尚未經地方政畫,但尚未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之工廠,府審查核定之工廠,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第二十八條之五及特十八條之五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八定工廠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於一百十二條規定,於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前,已年三月十九日前,已向地方政府提報工廠向地方政府提報工廠改善計畫,但尚未經改善計畫,但尚未經審查核定,且地方政審查核定,且地方政府審查期間,最長不府審查期間,最長不超過特定工廠登記辦超過特定工廠登記辦
主依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及第二
主依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十六條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率。
4.同一雇主有具審查標準第二十五同一雇主有具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之條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之甲工廠,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乙工甲工廠,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乙工廠,因部分設備搬遷,得依下列廠,因部分設備搬遷,得依下列規定調派:規定調派:
(1)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前未有)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前未有臨時工廠登記證明,嗣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證明,嗣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者,免特定工廠登記證明者,免經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製造工作。
(2)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前,)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前,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工廠改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及開具符合各類場善計畫,及開具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以下簡稱消防標準簡稱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之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且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且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免經本部許檢修申報書者,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作。
(3) 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前,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前,已向地方政府提報工廠改善已向地方政府提報工廠改善計畫,但尚未經地方政府審計畫,但尚未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者,經地方政府開具查核定者,經地方政府開具受理工廠改善計畫之證明文受理工廠改善計畫之證明文件,及開具符合消防標準之件,及開具符合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且經消防專技人員開標準,且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得檢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後,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作,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
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期間。期間。
二年,且外國人住宿地項不
二年,且外國人住宿地項不得設於乙工廠。得設於乙工廠。
5.同一雇主依前目規定,自甲工廠同一雇主依前目規定,自甲工廠調派具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調派具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第、第二十五二十五條條之一之一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所定之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所定之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依工作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依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條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6.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需納入本部每年之外國人人數,需納入本部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定期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定期查核,且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例查核,且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例或人數不得超過「雇主聘僱外國或人數不得超過「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規定。規定。
六、營造工
六、營造工作作
(一)一般營造業:
(一)一般營造業:
1. 同一雇主承包甲、乙二個以上訂同一雇主承包甲、乙二個以上訂有「書面契約」之營造工程,得有「書面契約」之營造工程,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國人至乙工程從事營造甲工程外國人至乙工程從事營造工作。工作。
2. 同一雇主承包訂有「書面契約」同一雇主承包訂有「書面契約」之一般營造工程之一般營造工程((甲工程甲工程))及及「公「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案百億工程」案百億工程」((乙工程乙工程)),並載明,並載明工程地點從事營造工作,得免經工程地點從事營造工作,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所聘僱之甲工程外國人至乙工程從事營造工程外國人至乙工程從事營造工作。作。
(二)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程、專案百億工程:案百億工程:
1.1.「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甲工程)調派同一或不同「公(甲工程)調派同一或不同「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案百億工程」(乙工程),應符合案百億工程」(乙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下列規定:
(1)同一雇主於同一或不同計畫同一雇主於同一或不同計畫工程內有甲、乙二個以上之工程內有甲、乙二個以上之工程,須向本部申請經許可工程,須向本部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國人至乙工程從事營造程外國人至乙工程從事營造
一、本項所定「公共工
一、本項所定「公共工程」,須符合審查標準程」,須符合審查標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款規定。
二、本項所定「民間重大
二、本項所定「民間重大經建工程」,須符合審經建工程」,須符合審查標準第四十三條第查標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規一項各款及第二項規定。定。
三、本項所定專案百億工
三、本項所定專案百億工程,須符合以下之資程,須符合以下之資格條件之一:格條件之一:
(一)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以前,依以下資格條件,經本部專案核定聘僱外國人:
1.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計畫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工作。
(2)同一雇主自同一或不同計畫)同一雇主自同一或不同計畫工程內之甲工程調派外國人工程內之甲工程調派外國人至同一或不同計畫工程內之至同一或不同計畫工程內之乙工程工作人數,與乙工程乙工程工作人數,與乙工程原有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原有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不得超過乙工程依工程經費過乙工程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需人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需人力之百分之四十。力之百分之四十。但乙工程但乙工程為公共工程,且經中央目的為公共工程,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增加外國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增加外國人核配比率必要,報經行政人核配比率必要,報經行政院核定者,不得逾經行政院院核定者,不得逾經行政院核定比率。核定比率。
2.2.公共工程(甲工程)調派工程製品公共工程(甲工程)調派工程製品之製造廠(乙工廠):之製造廠(乙工廠):
(1)同一雇主欲調派甲工程所聘)同一雇主欲調派甲工程所聘僱之外國人至乙工廠,須經僱之外國人至乙工廠,須經工程主辦機關書面證明需工程主辦機關書面證明需要,並向本部申請經許可要,並向本部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工程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工作,但每次調派期限以六個作,但每次調派期限以六個月為限。月為限。
(2)同一雇主自甲工程調派外國)同一雇主自甲工程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外國人人數,工廠原有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所聘僱得超過乙工廠所聘僱本國員工平均本國員工平均勞勞工工保保險險投保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以申請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以申請月之二個月前(含申請月)月之二個月前(含申請月)十二個月之平均數計算】。十二個月之平均數計算】。
3.3.專案百億工程(甲工程)調派同一專案百億工程(甲工程)調派同一或不同專案百億工程(乙工程):或不同專案百億工程(乙工程):
(1)同一雇主於同一或不同計畫)同一雇主於同一或不同計畫工程內有甲、乙二個以上之工程內有甲、乙二個以上之工程,須向本部申請經許可工程,須向本部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國人至乙工程從事營造程外國人至乙工程從事營造工作。工作。
(2)同一雇主自同一或不同計畫)同一雇主自同一或不同計畫工程內之甲工程調派外國人工程內之甲工程調派外國人至同一或不同計畫工程內之至同一或不同計畫工程內之
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計畫期程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2.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符合前目之民間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3.由與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承建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以下簡稱政府計畫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4.由公營事業機構擔任雇主者: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政府計畫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
乙工程工作人數,與乙工程
乙工程工作人數,與乙工程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程依工程經計不得超過乙工程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需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需人人力之百分之四十。力之百分之四十。
(三)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及專案
(三)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及專案百億工程不得調派之情事:百億工程不得調派之情事:
1.1.「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案百億工程」(甲工程)調程、專案百億工程」(甲工程)調派同一雇主一般營造工程(乙工派同一雇主一般營造工程(乙工程):程):
雇主不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雇主不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國人至乙工程從事工作。國人至乙工程從事工作。
2.2.「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或專案百億工「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或專案百億工程」(甲工程)調派工程製品之製程」(甲工程)調派工程製品之製造廠(乙工廠):造廠(乙工廠):
雇主不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雇主不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工作。國人至乙工廠從事工作。
3.3.驗收期間之調派:驗收期間之調派:
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之營造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之營造工程,甲工程或乙工程於驗收期工程,甲工程或乙工程於驗收期間,雇主不得調派所聘僱之甲間,雇主不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工程外國人至乙工程從事工作。外國人至乙工程從事工作。
4.4.統籌申請外國人之調派:統籌申請外國人之調派:
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之營造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之營造工程,甲工程為統籌申請外國人之工程,甲工程為統籌申請外國人之「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案百億工程」,雇主不得調派所專案百億工程」,雇主不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國人至乙工程從事聘僱之甲工程外國人至乙工程從事工作。工作。
(四)專案百億工程(甲工程)調派同四)專案百億工程(甲工程)調派同一雇主承建「公共工程、民間重大一雇主承建「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乙工程):經建工程」(乙工程):
1.1.同一雇主於同一或不同計畫工程內同一雇主於同一或不同計畫工程內有甲、乙二個以上之工程,須向本有甲、乙二個以上之工程,須向本部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部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國人至乙工程從事營造之甲工程外國人至乙工程從事營造工作。工作。
2.2.同一雇主自甲工程調派外國人同一雇主自甲工程調派外國人至乙工程工作人數與乙工程原至乙工程工作人數與乙工程原有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程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過乙工程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需人力之百分之四模式計算所需人力之百分之四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於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止,依以下資格條件,經本部專案核定聘僱外國人:
1.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民間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計畫期程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2.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符合前目之民間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3.由承建屬政府計畫工程且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政府計畫工程之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十。但乙工程為公共工程,且經但乙工程為公共工程,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增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增加外國人核配比率必要,報經行政外國人核配比率必要,報經行政院核定者,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院核定者,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外國人核配比率。之外國人核配比率。
臺幣十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上。
4.由公營事業機構擔任雇主者: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政府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四、本項所稱統籌申請外
四、本項所稱統籌申請外國人,指雇主依公共國人,指雇主依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工程、專案百億工程、專案百億工程規定向本部申請引進規定向本部申請引進外國人,再統籌分配外國人,再統籌分配外國人予各個別工外國人予各個別工程。程。
五、本項第((二二))款及第款及第((四四))款所定工程得調款所定工程得調派之外國人人數,與派之外國人人數,與接受調派工程之原有接受調派工程之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接受調合計不得超過接受調派工程依工程經費法派工程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需人力之百分之四需人力之百分之四十。但依審查標準第十。但依審查標準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中央目的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增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增加外國人核配比率必加外國人核配比率必要,報經行政院核定要,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工程,不得超之公共工程,不得超過依行政院核定之外過依行政院核定之外國人核配比率。國人核配比率。